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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水現場監測儀器
點擊次數:2085 更新時間:2014-03-10

地下水現場監測儀器

對水位、水量、水溫、pH值、電導率、渾濁度、色、臭和味等現場監測項目,應在實驗室內準備好所需的儀器設備,安全運輸到現場,使用前進行檢查,確保性能正常。

3.2.2 采樣方法

3.2.2.1 地下水水質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水樣。

3.2.2.2 對需測水位的井水,在采樣前應先測地下水位。

3.2.2.3 從井中采集水樣,必須在充分抽汲后進行,抽汲水量不得少于井內水體積的2倍,采樣深度應在地下水水面0.5m以下,以保證水樣能代表地下水水質。

3.2.2.4對封閉的生產井可在抽水時從泵房出水管放水閥處采樣,采樣前應將抽水管中存水放凈。

3.2.2.5 對于自噴的泉水,可在涌口處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樣。采集不自噴泉水時,將停滯在抽水管的水汲出,新水更替之后,再進行采樣。

3.2.2.6 采樣前,除五日生化需氧量、有機物和細菌類監測項目外,先用采樣水蕩洗采樣器和水樣容器2~3次。

3.2.2.7 測定溶解氧、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揮發性、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項目的水樣,采樣時水樣必須注滿容器,上部不留空隙。但對準備冷凍保存的樣品則不能注滿容器,否則冷凍之后,因水樣體積膨脹使容器破裂。測定溶解氧的水樣采集后應在現場固定,蓋好瓶塞后需用水封口。

3.2.2.8 測定五日生化需氧量、硫化物、石油類、重金屬、細菌類、放射性等項目的水樣應分別單獨采樣。

3.2.2.9 各監測項目所需水樣采集量見附錄A,附錄A中采樣量已考慮重復分析和質量控制的需要,并留有余地。

3.2.2.10 在水樣采入或裝入容器后,立即按附錄A的要求加入保存劑。

3.2.2.11 采集水樣后,立即將水樣容器瓶蓋緊、密封,貼好標簽,標簽設計可以根據各站具體情況,一般應包括監測井號、采樣日期和時間、監測項目、采樣人等。

3.2.2.12 用墨水筆在現場填寫《地下水采樣記錄表》,字跡應端正、清晰,各欄內容填寫齊全。

3.2.2.13 采樣結束前,應核對采樣計劃、采樣記錄與水樣,如有錯誤或漏采,應立即重采或補采。

 

蘇公網安備 32048202000124號